张公典:我的刑辩之道
2023-02-15
张公典:我的刑辩之道
不知不觉,从2009年在法学院读书到现在,我和法律结缘也有13年的时间了,从2015年进入刑辩律师行业,也已经第9个年头了,颇有时间倏然飞逝之感。最近开始感慨,刚执业那会儿,当事人也好、委托人也好,年龄似乎都比我大,看着当时刚研究生毕业的我,心里恐怕多少要嘀咕一下这个律师到底行不行。时间在每一个辗转公安、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的执业历程中飞逝,慢慢发现现在我竟成为和当事人年纪相仿或相对年长的人了。
执业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也大大小小经办了几百件刑事案件,在辩护空间日益萎靡的当下,也曾考虑过业务转型,但终究放不下对刑事辩护的热爱,还是决定在刑事辩护这条布满荆棘、少有鲜花的路上继续奔跑。
或许律师职业便是如此,每办理一起案件、每增长一年的执业经历、每丰富一次执业的经验或教训,就对律师执业有了深一层的认识。王小波说,生活就是一个缓慢受锤的过程,回望执业的这几年,庆幸自己没有丢失当初选择刑事辩护的初心,仍然坚持走在刑辩之道上。
何为刑辩之道,我理解,道是一种理念、一种精神,道与术是抽象与具象、理念与技术的关系,空有道而无术,能力不足就无法帮到当事人,空有术而无道,又难以真正将专业能力运用到提供法律帮助上,甚至可能利用技术壁垒压制、欺骗被害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
于是,结合自己的执业感悟,写下这篇漫谈,谈一下我心中的刑辩之道。
正义之道
正义之道不是说我们的当事人是正义的,而是说刑事辩护制度是正义的制度。实际上,绝大部分的当事人是有罪之身,他们的行为被赋予否定评价,并非是正义的,那我为什么还要说我们刑辩之道是正义之道呢?
这是因为,在最理想的审判架构里,控辩审应当是等边三角形结构,控方提起控诉,辩方进行辩护,法官居中裁判。大家都知道,等边三角形是最稳定的结构,控辩之间在形式上至少是平等的,而一旦抽去了辩护制度,就再不是三角而是一个锐角了,稳固也就荡然无存。可以想象,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如果没有律师帮你说话,没有谁的人权可以得到安全的保障。因此,法治社会以人权保障为首要目标,律师辩护制度就是帮助当事人建立与强大的国家机关对等的重要保障,辩护的正义性就体现在这里。
美国最著名的刑辩律师艾伦·德肖维茨曾在书中写道,一国是否真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所以,从这个角度说,刑辩律师不代表正义,甚至在司法实践的很多个案中也无法帮助实现正义,但辩护本身是一种正义,或者说,没有刑辩律师,这一定很不正义。回到老生常谈的话题,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我理解,律师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而是为“坏人”的“人”辩护,这就是刑事辩护的正义之道。
对抗之道
在认罪认罚铺天盖地的今天,再谈刑事辩护的对抗性可能不太合时宜了,毕竟85%以上的案件认罪认罚了,辩护重心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了,辩护策略更多的不是对抗而是协商了。但是我个人坚持认为,刑事辩护的本质是对抗——我反对,是刑辩律师最响亮的声音。
陈瑞华教授也曾说过,刑事辩护首先是一门对抗的艺术。什么叫辩护?辩护生来就是为了对抗而存在的,是为了推翻或者削弱控方的指控,打破控方的指控体系和证据链条。尤其是在无罪辩护和程序辩护中,要么是以彻底推翻公诉机关的指控为目标,要么是以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违法导致行为无效为目标,这两个目标均与控方指控犯罪的目标彻底冲突、剑拔弩张或者说是势不两立。因此对抗性才是刑事辩护的核心。
当然,目前认罪认罚制度已成定局,但其中又有多少当事人明明觉得很冤枉,但在“认罪1年、不认3年”的认罪认罚下违心地签署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呢?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两年陆续有报道当事人认罪认罚最后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例吧。大家知道有个理论叫“蟑螂定律”,当房间出现了一个蟑螂,意味着在没看到的地方有N多个蟑螂。换句话说,我们因为报道而知道了有些当事人认罪认罚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例,但司法实践中,又有多少是明明无罪却认罪认罚法院也照单全收判决有罪的案例呢?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是不是因为只注重协商而缺少了刑事辩护应有的对抗性?或许,少了对抗,剩下的就是妥协,妥协于检方的指控和量刑意见。
当然,虽然刑事辩护是对抗之道,也并不意味着刑事辩护不允许妥协,妥协当然也是一种艺术,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手段,就像我常说的“以无罪辩护为手段、以罪轻辩护为目的”,但是,无论是骑墙式辩护还是认罪认罚协商,刑事辩护仍然应首先考虑无罪辩护、考虑对抗。只有当案件确实不具备无罪辩护的空间时,才考虑其他的辩护手段。
扶弱之道
村上春树曾说,假如这里有坚固的高墙和撞墙破碎的鸡蛋,我总是站在鸡蛋一边,无论高墙多么正确和鸡蛋多么错误,我也还是站在鸡蛋一边。
不同于民商事诉讼是两个自然人或法人平等主体之间的战斗,刑事诉讼是武装到牙齿的国家机器与手无寸铁的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我想,这种力量的对比,就像《三体》中向你扔了一片二向铂的歌者文明与人类文明的差距,所谓的“毁灭你,与你何干”的绝望,只有经历过刑事诉讼尤其是被蒙冤难以昭雪的当事人才能明白。国家机器一旦启动,我们都被裹挟其中,摸不到暂停按钮也踩不到刹车,在强大的、无情的、冷血的国家机器面前,我们都是蝼蚁,剩下的几乎只有绝望,而刑辩律师,才是我们唯一的依靠。或许,刑辩律师就是坦克碾向肉体凡躯时,拿着盾牌挡在前面的那个人。
所以,做刑辩,我们总是与弱者为伍。有人说他们哪里是什么弱者,他们是诈骗犯、强奸犯、杀人犯,但是,不管他们犯了什么罪,他们首先是人。我们多多少少都有和国家机关打交道的经历,和国家机关打交道是什么体验,我想多多少少也不是很舒服吧。那么,如果是一个没有犯任何错误的守法好公民和政府打交道都不舒服,那当有关机关认为你是个坏人、是个嫌疑人是个罪犯的时候呢,如果没有辩护制度的制约,你觉得会怎么样?难道你觉得会被温柔以待?
或者说,如果有关机关想对你“上手段”,你能怎么办呢?不管你犯了多大的罪,人首先是人,不能被以非人地对待。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刑辩律师是同情弱者的,是扶助弱者的。与弱者同行,乃刑辩之道。
光荣之道
尽管有人说一级律师搞证券,二级律师搞金融,三级律师搞刑辩,尽管有人说刑辩律师风险无处不在,是刀尖上的舞者,尽管《刑法》第306条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于刑辩律师头顶,我仍认为,刑事辩护是一条光荣之道,在所有的法律业务中,或许只有刑事辩护才是法律王冠上的明珠。胡乔木先生的“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名为《律师颂》,但我私以为,刑辩律师更值得被如此歌颂。
古人说人生除死无大事,而自由、生命的价值和意义远高于金钱,民商事案件谈的是物质和金钱,刑事辩护辩的是自由和生命,重要程度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的。刑事辩护的过程尽管艰辛但更有成就感,我想,当事人取保候审、缓刑、不起诉、无罪、改判、减刑那一刻,尤其是律师极为不易地为他争取到了这一结果,除了当事人的感谢,律师自身的成就感也是极强的。
因此,刑事辩护在律师业务中,收费不是最多、创收不是最高、团队也不是最大,甚至动辄苦哈哈地一开庭就是十天半个月把老腰都坐废了,但刑事辩护就是如此,一项光荣的、伟大的事业,所以我称之为光荣之道。
挫折之道
民商事业务能否胜诉,跟对方当事人以及律师能力息息相关。但刑事辩护毕竟是一人与强大的国家机器为敌,用特鲁多医生的墓志铭“有时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来形容刑事辩护简直是恰如其分。
如果说以追求无罪为目标,我们刑事辩护基本是彻底失败的,毕竟全国无罪判决率只约有万分之三,绝大部分嫌疑人最终都将被认定为犯罪。当然,有些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被不起诉,但这个比例也并不高。
同时,刑事辩护也常面临各种各样的障碍,司法政策的调整、社会治理的变化、有关机关的干预,上级法院提前介入、刑事二审几乎不开庭,重大敏感案件更是一把辛酸泪,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排非难,所以很多律师认为刑事辩护是一个费力不讨好的工作,不愿触碰。
此外,刑辩律师还面临各种误解,比如来自社会的误解,不少当事人尤其在某些官本位思想严重的地方就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所谓的辩护律师就是搞勾兑的司法掮客;比如来自司法机关的误解,不少公安排斥律师,认为律师是骗钱的;也有一些检察官法官不尊重律师,认为辩护律师起不到什么作用;比如来自同行的误解,一些同行有这种观点,认为大案子太敏感律师说了也不算、中等案子找关系就搞定、小案子法官自己都搞懂了不需要律师说什么。所以,做刑辩,要有一颗强大的心脏面对误解、面对挫折。
抉择之道
刚才我们说了,刑辩律师是个苦差事,所以我说抉择之道。前几天看到微博上有位律师发微博讲了一个故事,我觉得很契合这个抉择之道的主题,大意是说,读大学期间学校附近经常很多去最高院的上访户,常在学校附近问下法大的学生求得一些法律上的指导和帮助。这些当事人很多条件很困难,不舍得在外面饭店吃饭,因为学校的饭菜便宜,就求学校的学生用饭卡给他们打饭后再转钱给学生。这位律师觉得这些人很可怜,经常援助一下,他舍友就说,坚决不能给这些上访户打饭,他们这是在套取国家利益(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嘛)坏得很。后来大学毕业,他就选择了做苦逼的刑辩,舍友去了上海成为了一名商事律师。这个例子呢,不是去踩商事律师来捧刑辩律师,绝没有也不可能有这种概念。但我理解,这个故事表达的是一种选择。
所以,我认为,没有悲天悯人的情怀、没有同情弱者的同理心,没有对不公的质疑勇气,主要考虑通过律师职业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的话,就不要做刑辩,也不适合做刑辩,因为会很痛苦,毕竟做刑辩挣不了大钱。所以,选择刑辩是选择一种更为艰苦的执业方式。与民商事业务相比,大部分犯罪人是社会底层,犯罪是古老的社会问题,不是高端的IPO、新三板、PPP,刑辩律师的收入远不如民商事律师的收入。但法治往往是由个案推动的,例如,我和我所杨俊律师办理的一起申诉了21年最终决定再审的申诉案件,其意义不仅仅是刘哲检察官说的我们办的不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还有可能成为自昆山龙哥被反杀案后,正当防卫条款激活过程的第一例申诉以正当防卫改判无罪的案件。
因此,选择刑辩,于公而言,通过办理一个又一个案件,或许可以影响法治的进程,推动法治的进步;于私而言,刑辩律师有更多的机会在法治进步史上留下自己的名字,这本身或许比更多的收入要更有意义。
总之,我想,什么是刑辩的抉择之道,就是说升官勿走此路、发财莫入此门,光鲜亮丽与刑辩无关,风尘仆仆奔赴在一个又一个看守所的路上,才是刑辩的正确打开方式。
本期作者
张公典 Zhang Gong dian
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Z&Z ATTORNEYS AT LAW
张公典,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办案例获2016年度重庆市律师协会十大刑事经典案例、2021年度重庆市检察官—律师庭审大赛“优秀辩护人”、重庆市首批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张公典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为擅长处理金融经济犯罪、刑事风控、企业家商事犯罪风险防范、刑事申诉控告等刑事诉讼或非诉讼事宜。
执业信念: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件,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一一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