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张图表带你读懂《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八大要点

2019-12-19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解释”)。在行政协议解释发布前,法院审理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主要依据为《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施行之日,即2018年2月8日已废止)。

  行政协议解释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无疑将对行政协议纠纷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在本文中,笔者将对行政协议解释的部分重要规定进行归纳,并通过图表的方式呈现。

  一、行政协议的定义及范围

  (一)行政协议解释发布前的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用六个条文(即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就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协议”进行了定义,但仍未就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两种行政协议外的“其他行政协议”进行列举。

  (二)行政协议解释的规定

  行政协议解释在第一条规定中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定义,即:“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协议包括四个要素,即主体要素、目的要素、意思表示要素以及内容要素:
 


 

  另外,行政协议解释第二条及第三条明确列举了行政协议的类型及哪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具体如下:
 


 

  (一)根据行政协议解释的规定,下列主体可以作为行政协议纠纷案件的原告:

  1、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相对方(行政机关不得反诉);

  2、利害关系人(不局限于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相对方):

  (1)参与招拍挂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

  (3)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协议纠纷案件的被告为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自行签订合同的情况,以及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情况。


 


三、关于管辖法院的规定  


 



 

  四、诉讼时效

  针对不同的诉讼请求,行政协议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
 


 

  五、诉讼请求种类及举证责任

  行政协议解释中列举了几类具体的诉讼请求内容,并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结合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地位,对相应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具体内容见下图。
 


 

  六、有关行政协议效力确认的规定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七条规定了行政协议的无效、未生效、可撤销及解除条件,具体如下:
 

 
 

  七、有关行政机关的补偿、赔偿责任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显示了行政协议充分赔偿原则,在下列几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将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一)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能返还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的,法院应判决折价补偿。(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因被告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无论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或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均应予以补偿(被认定为行为合法)或赔偿(被认定为行为违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

  (四)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法院予以支持。(第十九条)

  (五)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

  (六)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八、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