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否有权独自按照1/2份额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2020-03-06

案情简介

  两位老人为结婚50余年的结发夫妻,年龄均在80岁左右,共同拥有包括银行存款、基金、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400余万元。

  两位老人身体欠佳,雇佣了一位40余岁的保姆照顾老人。保姆深受男主人信任,男主人一直想将其银行卡上的169万元赠与保姆,遂共同前往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被公证处拒绝后,男主人与保姆就该169万元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办理了律师见证。

  办理律师见证之前,男主人已向保姆赠与84万元;办理律师见证当日,男主人又将其银行卡上的85万元转账支付给保姆。

  几个月后,男主人去世,其女儿发现父亲的转账记录,女主人遂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男主人向保姆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保姆返还已接受的财产。

  
一审法院认定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男主人向保姆赠与169万元,保姆接受男主人赠与,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赠与财产的行为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两位老人夫妻共同财产(含存款、基金、房产)约为400万元。男主人去世前一直与女主人共同生活,有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其向保姆赠与的169万元明显未超过必要限度,未损害女主人的民事权益。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及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男主人生前与保姆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男主人向保姆给付案涉款项的时间均在其去世之前,甚至还有一部分款项是在上述协议签订之前就已经给付;且保姆在一审、二审中均自认男主人给付其案涉款项的行为均系赠与,即双方之间系赠与关系而非遗赠扶养关系。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两位老人之间系夫妻财产分别制,故两位老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财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此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分割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由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处理权,即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故男主人赠与保姆的财产系其与女主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男主人的个人财产,其未经女主人同意擅自处分超过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财产,侵犯了女主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理权,损害了女主人的民事权益。

  案涉款项明显超过两位老人的日常生活所需,而保姆既未举证证明案涉款项部分或全部用于两位老人的生活或医疗,亦未举证证明其系善意第三人,故男主人将案涉财产赠与保姆,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应属无效。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男主人赠与保姆169万元的行为无效;保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169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例评析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法定的、特殊的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这种财产制度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度的情形下,均为共同共有。

  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实质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即不分数额、不分比例地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与使用权,而不应、也不能区分具体的金额或份额,否则就是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关系的根本否定。

  但一审法院在查明两位老人夫妻共同财产为400万元的前提下,认定男主人赠与保姆的169万元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显然是人为地、主观地对两位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各自50%的比例进行了金额及份额上的分割,这一认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共有财产“不分数额、不分比例”的核心要求,完全背离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处分行为无效。